养狗与狗咬人之后:如何应对和预防

发表时间: 2019-06-10 11:55

养狗与狗咬人之后

养狗,有人喜欢有人讨厌。狗于一些人而言有逗乐之趣,于一些人而言常存害怕之心。而狗不是绝对温顺之动物,常有咬人伤人之行,令公众不甚烦恼。

近期关于狗咬人之事,在网上更是众说纷纭。为狗所伤者,心绪难平。因狗而起纷争者,比比皆是。澎湃新闻就记录了三个事例:

事例1 :重庆的罗某与梁某饲养的犬只在小区内追逐戏耍。罗某的犬只束犬链,并由罗某带领;梁某的犬只未束犬链。梁某的犬只在追逐罗某的犬只时,奔向了正在步行的李某。李某受到惊吓,在退避中摔倒受伤,致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尺骨茎突骨折、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法院判处梁某赔偿李某各种损失9.8万余元。

事例2: 波象山的吴某驾车正常行驶,一只白色萨摩耶突然冲到马路上,因躲闪不及撞死小狗,被狗主人陈某索赔3000元,象山交警认定车主负主要责任,狗主人负次要责任。吴某通过网络发布引关注,交警改认定为狗主人负次要责任,车主负主要责任(既然交警改了认定,此处是不是原作者笔误?),还称双方已达成协议解决。

事例3 :5月31日,湖北宜昌向先生在小区遛博美犬,突然一条大黑狗蹿出来,先咬伤了博美犬,后咬伤了向先生的下体,“阴囊、左上肢、左背等多处被咬伤”,狗的女主人扬长而去。向先生“做了两个多小时的手术,阴囊缝了30多针,才脱离生命危险”。警方虽然查清了大黑狗的主人是谁,但至报道时事情过去好几天,狗主人依然未露面,也没有一声道歉。

笔者对法律略为知晓,就谈一下养狗与狗伤人之后的看法。

一、养狗的法律规定与存在的问题

养狗应该不是一个随心所欲的事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国家级别的规定,请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

“二条 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城乡所有养犬进行预防注射、登记、挂牌、发放“家犬免疫证”,并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情监测工作和进出口犬的检疫和免疫;公安部门负责对县以上城市(包括县)养犬的审批,处理违章养犬;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供应和疫苗注射、病人抢救、伤口处理,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三条 县以上城市(包括县)、近郊区、新兴工业区、游览区、港口、机场周围禁止养犬。凡机关、部队、科研单位、工厂、仓库等,确因警卫、科研需要养犬的,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县以下农村养犬,由乡、镇人民政府本着适当限制养犬的原则酌情掌握。

四条 凡获准养犬单位或个人应立即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注射狂犬病疫苗,进行登记、缴费、挂牌,领取“家犬免疫证”.对养犬必须严格管理,城镇一律圈(拴)养.犬如伤人,犬主应负担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条 凡未经免疫,无标(记)牌的犬,一律视为野犬,公安人员、民兵及广大群众均有权捕杀。在城市,由公安部门负责,畜牧兽医、卫生等部门积极配合捕杀狂犬、野犬;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力量捕杀狂犬、野犬。”

(二)省级地方级别的规定,就以四川省为例,《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五条 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为犬只限养区。第六条 疫点禁止养犬。 农村的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养犬,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限养区内除警卫犬、军犬、科研犬、观赏犬、演艺犬外,一律禁止饲养其它犬只。限养区饲养的犬只,须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经批准养犬的,由批准机关发给准养证书。 观赏犬的具体种类由省畜牧行政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确定、公布。 第七条 饲养犬只,犬主必须带犬到当地畜禽防疫机构进行犬只登记、免疫,领取和拴挂犬只免疫标志,并按规定带其到当地畜禽防疫机构进行定期检测。第九条 犬只必须拴养或圈养。拴养犬只的绳链不得超过三米。除司法机关因侦查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在限养区除观赏犬外不得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

四川省公安厅在2000年制定了《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条 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机场为犬类限养区。第三条 对限养区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总量控制的原则。第四条 限养区的限制养犬管理,应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会观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公安部门是限养犬管理的主管机关。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积极配合。第七条 限养区准许养犬的区域及其场所:(一)个人饲养观赏犬的区域及其场所,限制拴(圈)养于居民居住生活区犬主户籍所在的户(宅)内。本款所称居民居住生活区,系指城市(城镇)城区居民的集中居住区域。如居民居住(住宅)小区、居民点、居民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宿舍区等。第八条 限养区养犬出人准养区域及其场所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携观赏犬进行户外活动,其活动区域限于居民居住区犬主户籍所的户外附近,须遵守本居住区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服从其管理不得侵扰其他居民的正常活动。(二)携犬出入准养区域及其场所,限于犬主携犬办理犬只登记、年审、免疫、检测,为犬治病出售与购回犬只,演艺犬演出活动等特殊需要。(六)严禁在城市(城镇)的街道人行道上拴(套)养犬只。第九条 限养区内个人确需养犬,只准饲养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列出的小型观察观赏犬品种,严禁饲养凶猛犬、大型犬。第二十四条 限养区准许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与体高标准如下:(一) 品种:1、北京犬 2、西施犬 3、西藏猎犬 4、西藏小猎犬5、拉萨犬 6、博美犬 7、巴哥犬 8、日本仲9、丝毛黄 10、日本 黄犬 11、吉娃娃 12、卷毛比熊犬13、马尔吉斯犬 14、约克厦黄犬 15、贵妇犬(玩具型)16、蝴蝶犬 17中国冠毛犬 18、骑士查理王犬19、布鲁塞尔犬 20、腊肠犬 21、西高地白更犬22、丹西?西蒙特 更犬 23、狮子犬 24、叭儿犬;(二)体高标准:成年犬体高不超过35厘米”。

(三)养狗的存在的现行问题

一是养狗的品种突破了法律限制。一些人养的狗早已超过高35厘米的限制;大型犬恶犬比比皆是,超过了品种规定的限制。

二是超出了法定限养区的限制,无论什么地方,什么人都在养狗,出门看到的狗到处都是。

三是带狗外出超出限制,有事没事带着狗逛公园、逛商场等公共场所,甚至是在街道、公路、高速公路乱窜,严重影响公共安全。

四是违背养狗只能拴养和圈养在自己(居民)宅内的规定, 按规定,犬只必须拴养或圈养。拴养犬只的绳链不得超过三米。除司法机关因侦查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在限养区除观赏犬外不得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而现实是,谁人都可以到处放敞狗。

五是目之所及的狗从未见悬挂中吊牌,无履行审批、检疫等法定义务。

六是养狗人带狗外出,狗屎在公共道路上、公园草坪上等地随处可见,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和人们的休闲情绪。

七是对无吊牌和免疫标志的狗没有进行捕杀,放任了违法行为滋长。

(四)存在这些问题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养狗的人士怠于学习相关法规,缺乏养狗方面的自我素养,进而置法律法规于不顾。二是主管部门履职不到位,卫生和畜牧部门认真进行了免疫和犬种品种监管了吗?公安部门审批认真履职了吗?对无标牌等野狗进行了经常性的巡查捕杀了吗?实际上我们经常能看到的到处是狗咬人的事实。三是立法层面的惩处过于软。我们细看对违反养狗规定的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养狗的有关规定,都只是警告、罚款,实在是没有震慑作用。

二、狗咬人之后怎么办?

狗咬人毫无疑问,狗的主人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我们要采取措施维权:

一是受害人与狗的主人双方均要主动协商,尤其是狗的主人应当主动与受害人协商,全额赔偿受害的医疗费、误工损失费、伤残补偿费和死亡抚恤费,求得受害人谅解,为共建和谐主动担责;

二是报警要求公安机关查处。对于狗的主人放任狗咬人甚至纵容狗咬人的狗主人,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公安机关查处。

三是对不主动赔偿损失的狗的主人,受害人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法院最好能在这方面启动快诉快结程序,也间接的起到维护公共秩序的效果。事例1的处理好,但不知效率是否高。

四是公安机关可以研究根据现有法律对狗主人的追责。如事例3的情形,明明白白有规定:狗只能拴养、圈养,不得进入公共场所,不得进行户外活动。而该事例中大黑狗的女主人却不闻不问,扬长而去,在刑法理论上可以认定为其行为是间接故意,因而可以按照受害者的伤情等级,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事例1的情形,如果属于重伤害,也可以按照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事例2的公安交警处理,笔者以为明显错误:既然法定(国务院转发的通知属行政法规)所养的狗不得进入公共场所,不得进行户外活动,狗跑到街道、道路上、高速公路上造成了交通事故,怎么还成了车主负事故责任的情况?毫无疑问应当狗的主人负全责,因为他的违法行为妨害了公共安全,成为了公共安全的障碍。如无法找到狗的主人,那么就应认定为无主狗、野狗予以处理。

三、养狗的再规制问题

一是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要完善具体。现行的关于养狗的法律法规不够具体,规范的层级也不够。一方面应该出台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级的规定,对养狗进行全面规制;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可以对多次违反养狗规定或经过主管部门制止后再违反规定的养狗人实行行政拘留处罚制度。另一方面,加强技术控制,在小区或居民区、单位工作区、公共场所等地加强视频监控,对违反规定带狗进入公共场所、进行户外活动的行为进行取证采证,严管重罚,建立起公共秩序至上、养狗守法的行为准则。

二是主管部门执法要到位,履职不到位的要负国家赔偿责任。法律法规授权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各司其职,特别是公安机关一是在办理养狗审批上要严把品种关、数量关、大小关、限养关等关口,杜绝养狗泛滥;对不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造成违规养狗致人伤害的,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追究审批人法律责任。履行巡逻职责的人民警察在发现有违反规定放狗的人要予以制止、警告真至收集证据依法处罚;对无证养狗和违规养狗的,视情予以捕杀,以保证公众安全。

三是养狗人的素养教育要跟上。应当明确规定养狗的人在养狗之前,必须到养狗的审批部门接受法律和公德教育,并进行严格的考试,对法律和公德考试不合格者,不予审批养狗申请。

通过以上的规制,我们期望狗伤人的事件,少一点再少一点,让行走在公共场所的人们不再担惊受怕。